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身处
保释状态,且案件最后的裁定为不予
起诉,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该人将不会留下
案底记录。原因在于,不予起诉表明国家法律放弃了对
当事人的
刑事追责,从而使潜在负面影响得以消除。然而,若案件撤回或暂停审理,是否还会存在案底,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境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倘若遭遇案件撤回或终止审理的情形,且主管机构最终决定不再施加刑事制裁,那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亦不必担忧会产生额外的案底记载。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案件因各种原因撤回或停止审理,但主管机构仍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刑事追责,此时便很有可能导致案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