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要包含有以下几类:1. 恣意击打他人,且情节极其恶劣者;2. 反复追逐、阻挡、羞辱、
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3. 强行夺取或任意破坏、侵占和占用公私财产,情节较为严重的;4. 在公共场合挑拨
纠纷、诱发喧哗,导致
公共秩序严重失序混乱的。若有组织地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课以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