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并不能够直接宣判
犯罪嫌疑人构成
危险驾驶罪。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所明确指出,负责裁定及做出最终判决的司法机关应当为人
民法院。而对于检察院,它仅仅担任
公诉方的角色,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负责向人民法院
递交公诉状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公正的审判。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作出决定,而非由检察院直接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