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办案部门许可,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在地市、县范围;如若其本人的居住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接到
传唤时应迅即到案;禁止以任何方式对
证人的呈堂
证言进行干扰;禁止销毁、篡改相关
证据材料或
串供行为。同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根椐实际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禁入特定场所、不得接触特定人士、不能开展特定活动等规定。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则依据情节轻重,对于已事先交付的
保证金,有权进行部分或全额没收,并区别不同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为其不当行为写下深刻反思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执行
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