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仅为等待后续的
逮捕环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实施
拘留行动时,务必向其出示
拘留证,同时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将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
家属。一旦上述特殊情况得以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较之下,逮捕则属于另外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际,若嫌疑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有充足的
证据证实其涉及
犯罪行为,需要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便可提出逮捕申请。然而,逮捕需经由检察院批准或作出决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证。逮捕之后,被逮捕者仍将被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同时也应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者的家属。因此,刑事拘留与逮捕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措施,拘留主要用于初步控制
犯罪嫌疑人,而逮捕则是更为严格的强制手段,通常在拘留期限结束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需求来决定是否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