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需向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并阐明理由。因此,对于
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作出。如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应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