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九条明确指出,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法定时限届满之后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处理时,必须将其释放、取消其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是依法变更其强制措施。因此,取下取保候审的实际截止日期须从采取此强制措施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其法定时限届满之时终止。详细的期限还需因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而制定,例如
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循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原则。若超过了法定时限,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者
辩护人均有权利请求依法撤销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