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任何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然而,此项条款并没有对构成非法拘禁罪所需的拘禁时间做出明确的限制,相反,其所强调的是要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实质性、
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而决定应适用何种程度和类型的
刑事惩罚。在非法拘禁罪的
定罪量刑中,基本的
刑罚设定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若涉及到殴打、
侮辱等恶劣情节,则会予以
加重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非法拘禁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采用
暴力手段致使他人
伤残、死亡,那么相应的刑罚将会更加严厉。因此,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刑罚,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拘禁的持续时间、实施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