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期内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如能充分遵守监规制度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确实存在着悔过自新或
立功表现,那么便可考虑给予相应的
减刑处理。因此,对于那些被判处长达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倘若他们在服刑期间依旧保持优良的表现,达到上述所列的
减刑标准,那么理论上讲,他们是完全具备获得减刑机会的可能性的。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以及相关条件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个案评估与审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