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三条明文列出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外县市
拘留或
逮捕有关人员的时候,必须事先告知该人员地域所属的公安机关,而且这个公安机关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合作。这就表明了公安机关在非
管辖区内,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
羁押或逮捕时,既有权利
委派当地公安机关
代理执行此项职责,也具备了自行实施的可能性。因而,异地
刑事拘留过程中,是有可能将涉案人员移送到本地进行羁押的,只不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和
法规来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