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视为
危险驾驶罪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将面临
拘役的
刑事处罚及
罚金的经济
处罚。若
醉驾行为满足
累犯条件,依据刑法基本原则,累犯往往需接受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
法规条款并未明文规定累犯是否应当受到
加重处罚。因此,在实际案件中,是否对累犯进行
刑罚加重,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倘若醉驾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
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