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下的相关条款,轻度
危险驾驶罪的审判结果通常以
拘役形式予以惩处,并且还需附加相应的
罚金处罚。然而,具体的服役期限及罚金数额则会受到案件实际情况的诸多因素影响,例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的程度以及其个人历史记录等方面。若轻度危险驾驶行为与其它
违法犯罪行为相结合,那么将依据规定中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进行定罪
量刑。因此,对于轻度危险驾驶罪的最终判决,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