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每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等
强制措施存在不适当的情况时,均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做出相应的变更。当公安机关决定将已经被
逮捕的人员释放或者是调整逮捕的相关措施时,必须要向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变更,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法律程序,由相关的司法机构依法作出决策,并且通知到所有相关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