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第
二审级别的人
民法院对于上诉、
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要对之前由初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中所确定的事实和相应规范进行全方位和彻彻底底的研究与审视。要是在这类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本人、
自诉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对此前被认定的事实和
证据持有异议,并且这些异议可能会对最终的审判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力的话,亦或是某个被告人即将面临
死刑判决的上诉案件,那么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就应该成立专门的合议庭,按照正式的
开庭程序来审理这一类案件。倘若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这类案件进行庭审,他们也应该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当面询问和听取其他各方
当事人、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士的观点和意见。对于取保候审的问题而言,它通常都是在初审或是调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裁决和批准,而并非在二审阶段才得以实现。屡次提到,如果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符合了获得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他有权于二审判决颁布生效之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性的取保候审请求,但是这样的情形相对来说比较罕见,因为二审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对初审判决的全面性审查和确认。就这样,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取保候审这个环节并不常出现在二审阶段中的过程中,除非出现某些特殊状况,或者是有新的证据或事实需要再次审查,并且确实符合了所有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和要求。在不存在任何新增的证据或事实的前提下,二审期间通常都不会对初审时期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取保候审进行调整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