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绝大部分
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承担侦查任务。然而,当人民检察院在对国家
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如若发现司
法人员涉嫌
利用职务便利做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或破坏司法公正性的
犯罪行为时,该等
犯罪线索亦可由人民检察院予以
立案并展开相关侦查工作。除此之外,如有需要,对于那些公安机关所
管辖范围内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利用职务影响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只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决定启动,便同样可以交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至于
自诉案件,依法则应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倘
贪污受贿案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满足前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便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管权。若是自诉案件性质的贪污受贿案,则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直接受理。反之,倘若贪污受贿案不属于
自诉范畴,同时又未达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标准,此类案件便按照惯例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侦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