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在处理公开审查的
刑事案件时,其审结期限应该是自
立案之日起两个月之内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或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延长。因此,对于涉及到
刑事拘留的
盗窃案件,其
开庭审理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三个月,但是具体的开庭日期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