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款规定,单纯的吸
毒驾车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
危险驾驶罪。在这一条款所列举的四种
犯罪情形之中,并没有明确涵盖吸毒驾车的情况。然而,若吸毒后驾车的行为同时满足了该条款中所列其他情形的特性,如追逐竞驶或者
醉酒驾驶等,并且
情节严重恶劣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是,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件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