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恪守如下五个方面的义务: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由执行机构所在地所
管辖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其次,当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所变更时,应确保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再次,接到执行
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应当即时抵达执行现场接受讯问;此外,还须履行不以任何形式干预
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得有毁灭、涂改或编造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同时,为应对具体案件的情况特性,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遵守以下任意数量的规定:即禁止其进出特定场所,限制其与特定人员的见面或通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以及要求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执照交给执行机构统一保管。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以上相关规定,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按照
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作出
处理决定:令其全额或部分没收保证金,并责令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是实行
监视居住、对其实行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或方法。若其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构成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
犯罪事实,可在做出实施逮捕的处置前先对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短期
拘留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