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罪,其控告人并非特指某类人群。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文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了,犯有该类罪行者,其行为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然而,控告人的身份则不受限制,无论是何种单位或个人,只要他们坚信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且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涉案人员的
刑事责任,均可作为控告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挪用资金罪的控告人主体并非特殊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