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所缴纳的
保证金数额应由相关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诸多因素后予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确保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费用、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与情节、可能判处的
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未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金额并无明确的上限设定。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保证金的数额仍需保持合理性,既要能够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不应给被取保候审者带来过于沉重的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