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72条之法令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同时满足
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懊悔之表现、无再次
犯罪之风险,以及宣告
缓刑并不产生对其所居住社区重大不良影响等诸项条件的话,方可考虑宣告缓刑。然而,关于
贪污受贿罪行的处置方式,已经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
贪污罪行设立了三个不同的情节分类及
刑罚标准,包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可能附加
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
处罚措施。依照这样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罪的
刑罚种类涵盖了由拘役直至无期徒刑的层面。因此,判断可否宣告缓刑时必须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的
犯罪情节、
当事人的忏悔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宣告缓刑是否会对社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这些要素进行全面审慎地评估。若贪污受贿罪行的裁判结果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满足缓刑所要求的其它条件,那么便有可能宣告缓刑;但若是审理的裁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范畴之内,那么一般而言就不太适宜宣告缓刑了。因此,判与不
判缓刑这一决定必然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