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已获准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且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制裁。这就意味着,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可能被追加新的指控
罪名或者是对原有罪行进行加重处理。因此,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实存在着再次被加罪名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依法
从重处罚。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应当及时作出没收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
保证金的,人
民法院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没收保证金系针对未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所作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金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二)没收保证金系针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所作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没收的保证金应当上缴国库。没收的保证金应当上缴国库。没收的保证金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