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倘若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展现出了相对轻微的情节,具备诚挚的悔过之意,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以及宣告
缓刑将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诸多条件均得到满足,则可考虑对其进行缓刑判决。尤其是当犯罪分子年龄未满18岁、处于孕期或年满75周岁之际,更应优先考虑对其实施缓刑。就
危险驾驶罪而言,若被告人的行为恰好符合以上
缓刑适用条件,诸如,尽管行为性质恶劣,但并未产生严重危害结果,被告人亦展现悔罪之态,且无再犯之可能性,同时宣告缓刑对其生活环境不会构成明显负面影响,那么这类被告人便有权追求缓刑的法律救济。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危险驾驶罪本就是一类严重侵害
公共安全的
犯罪活动,特别是那些醉酒后仍驾车行驶的人,往往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因此,是否得以适用缓刑,仍然需根据实际案件情节和法官的司法判断作出综合评估。若被告人能够提交充足确实的
证据以证实自身符合缓刑的所有条件,又能顺利通过法庭审理及法官的严格审查,那么他们有望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反之,若被告人无法满足缓刑的各项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不得缓刑的情形,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获得缓刑这个宝贵的缓解
刑罚措施。总的来说,虽然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有权利通过满足
缓刑的适用条件去寻求减轻刑罚的机会,但是否能够实现这一愿望,最终还是要由法庭审理和法官的裁量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