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若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
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并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倘若侵犯财产权益之行为导致了
行政处罚金、
刑事罚金、追缴、依法没收或者擅自征收、征用财产等后果,然需归还财产。当财产已被法院拍卖或私人变卖时,需尽速交付所获得的拍卖或变卖款项。若变卖所得明显偏低原本财产价值,那便应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额。尤其是在
取保候审期间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益,引发了经济上的损失,在此情形下,依据
法规规定,应对其财产予以归还或者提供相应
赔偿金。然而,赔偿已经完成之后,是否须要再次支付赔偿金,这完全取决于实际情况。若
赔偿金额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或许无需再次付出金钱代价。但是,若赔偿金额未能遮掩所有损失或者还有其他相关损失需要弥补,暗示着仍需缴纳额外的赔偿金额。所以,有无必要在赔偿结束后再度支付赔偿金额,这得根据特定的情境和实际的损失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处罚款、罚金、追缴、
没收财产或者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
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
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