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就被告方的侵占行为提起
司法诉讼,但在此过程中发觉被告人失去踪迹,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当被指控者的行踪无处查寻或采取其他常规送达途径均无法实现时,便可借助公告的形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其手中。公告应在特定的媒体平台上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满三十日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在
案卷记录中,必须详细记载公告送达的缘由及具体实施过程。如此一来,即便被告人未能出席庭审,法院仍有权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