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自案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至解除当日止不得用于计算
立案审查期限。在此款法律
法规中明确列举,若案情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并据此交付由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则
公诉机关将自重新
审查起诉之日起另行计算其审理时限。换言之,也即是说仅在这个补足调查的环节之后,公诉机关方能开始重新计算其审理时限。然而,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直接对审理时限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其并不计入审理时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