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能恪尽职守,遵循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例如未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而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在接受
传唤时未能及时出面应诉,则有可能会面临
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风险,甚至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亦或是被采取
监视居住乃至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倘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准则和限定条件,假如确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逮捕以维护社会秩序,可以选择先对其实施
拘留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