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关于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审理的期限问题。若
公诉方提出指控的被告已处于拘禁状态之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执行。此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理的期限设定,其中详细说明了人民法院必须在接收到案件文件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而最迟也不能超越三个月的期限;若是涉及到可能判处被告
死刑或同时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案件,或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则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
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若被告已获准取保候审,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接收到案件文件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然而实际判决日期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收集及调查核实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确定。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最长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反之,若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最短审理期限仅需二十天。总结来说,取保候审案件的审判时间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程序,但是依照现行法律,人民法院均应按照法定的期限要求完成判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