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述,取得
保释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刑事被取保候审之人须严格遵循多种法律规范,其中包括禁止毁灭或
伪造任何
证据及串通供词等。若在此期间再度酗酒,则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规定,甚至是干扰
证人作证的规定。具体情况需根据案情事实以及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剖析。倘若酗酒行为对案件的调查工作或证人的作证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执行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没收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并可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刑事被取保候审之人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实施
监视居住、
逮捕等
强制措施。若酗酒行为严重至必须逮捕的地步,执行机构可首先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刑事被取保候审之人先行
拘留。因而,若在此期间再度酗酒,执行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采用何种适当的应对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