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追责实施者主要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并且直接引发了
重大交通事故的个人员工。倘若肇事者有明显
逃逸或另有极其恶劣之情节,则将面临更加严格的
刑事法律责任。若因逃逸行为而导致他
人死亡,那么肇事者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因此,
交通肇事罪的追责实施者主要为肇事者本人,而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则需根据肇事者的具体行为及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