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处以
刑罚的认定标准在于,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皆可:如以竞速为目的进行驾驶,情节较为恶劣者;醉酒后仍然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客承载数量,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进行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质,导致公众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出现。另外,若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对于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承担了直接的法律责任,也应依法追究相关
刑事责任。当以上任何一种
违法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类型
刑事犯罪时,则应按照惩罚程度更为严厉的
法规进行定罪
量刑。关于电动摩托车是否构成
危险驾驶罪,需要深入分析其行为是否与上述条款所述情形相符。比如,假如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以竞赛为目的进行驾驶,并且情节非常恶劣,抑或饮用
酒精含量超出正常值后仍进行驾驶电动摩托车等行为,这些行为便可能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电动摩托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那么就不能判定他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