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执行期间内,如果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并且积极主动地进行思想改造,表现出显著的悔过之情,或者又有
立功表示的,可以考虑给予此类人员适当的
量刑优惠。因此,对于触犯交通
肇事罪而受惩处的罪犯来说,若他们在服刑期内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从原理上讲,是具备申请
减刑的资格的。然而,对于减刑的实际情况,仍需要根据罪犯的实际行为表现以及监狱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来做出决定。如果这类罪犯在服刑期间内有着突出的立功举动或者出现了其他符合
减刑条件的良好表现,那么依据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他们理应有望获得减刑优惠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