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倘若是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同时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形,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核准,方可酌情延长三个月。若仍然需要延长期限,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
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将补充侦查结果移交人民法院之时,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对于
盗窃罪的判决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是否涉及
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诸多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且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但若出现上述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会相应地延长。具体的判决时间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