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对
刑事被告采取
拘留措施并非必然导致其被定罪
量刑。该条款详尽列举了六类情势, 只要其中任意一项出现,便无法进行刑事
追责制裁;或者经已追责、尚处于调查阶段后,也应撤销相关
案卷资料,不予
起诉,中止审判过程,或宣布被告人
无罪释放。因此,即便某人遭受
刑事拘留,若后续调查证实其符合上述条款所述的任一情形,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此人仍有可能免于被判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