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危险驾驶罪这一类属于公共检察机构负责处理的
公诉案件,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所明文规定,只有当法律另有相关特殊规定时,才允许
刑事案件的
起诉由国家安全部门代为执行。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
立案侦查的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不过当人民检察院在对于
诉讼程序实施法律监控的过程当中发现了
犯罪行为的话,也具备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利和职能。至于那需要由人
民法院直接处理的
自诉案件,危险驾驶罪显然并不符合此范畴,因此,其立案侦查工作皆归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关于具体的立案侦查时间,这将因案件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立案侦查的详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