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二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监外执行的执行对象应为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刑罚的罪犯,并且需达到法定的具体条件方可实施。然而,在这条
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患有
危险驾驶罪的罪犯能否申请监外执行。然而,根据该条款的第二款规定,对于处于孕期或者正值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可考虑暂时给予其监外执行的待遇。假若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恰巧具备此种情况,比如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母乳喂养子女,理论上来说她们是有资格申请监外执行的。但是,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来决定。如果罪犯并不符合上述所述的条件,或者司法机构认为监外执行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他们的监外执行申请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因此,是否能够成功申请到监外执行,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