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
犯罪行为中所涉及的各种物品,包括
违法所得、被判令退还的
赔偿金以及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均应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还或者是归还受害者本人;对于
违禁物品及
犯罪活动所需财政资源,亦应进行相应的没收与处置。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该条款并没有对
犯罪物品退赃的具体时间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实践当中,犯罪物品的退赃时间主要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财物的特性与数量、侦查过程、
起诉程序以及审理流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若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的退赃时间安排,则建议您直接向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机构或者
律师进行咨询,以获取更为精准的案情分析与法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