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
贪污犯罪行为的
量刑裁定,通常会参照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划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若
贪污案被告人事先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身罪行,表达内心真实诚恳的忏悔之意,并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小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倘若其贪污数额相对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便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若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即便其在审判过程中表现良好,也只能得到
从轻处罚的待遇。因此,对于涉嫌贪污罪的被告人们来说,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诚实坦白、真心悔过以及积极退赃等方式,为自己争取到更有利的法律判决和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