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开设赌场罪的
违法资金的追缴,这并未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三百六十三条中有所体现。实际上,此章节主要明确涉及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获取收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
犯罪所得财物的普遍性规定,犯罪所得的财物理应被追缴或责令退还。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司法机构将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对开设赌场罪的违法资金进行追缴。若违法资金确属犯罪所得,司法机构通常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缴。倘若违法资金无法追回,则可能会对犯罪分子的其他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强制措施,以期确保国家及受害者的权益能够获得最大化的保障。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并未直接规定开设赌场罪违法资金的追缴事宜,但是依据刑法有关犯罪所得财物的普遍性规定,司法机构仍会依法对犯罪所得的违法资金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