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第三十四条详细阐述了
附加刑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以及
没收财产等多种形式。当某人因
涉嫌犯罪而遭受到
刑事拘留,且经审判后确认为有罪者,被判定结果可能包含附加刑的执行,譬如我们常说的罚款。须注意的是,罚款其实是一种经济性质的惩罚措施,并不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尽管如此,若被告人成功缴纳罚款,这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服刑,因为
刑罚体系中还有可能包含了监禁及其它各类形式的强制拘束。然而,
当事人是否需入狱服刑,取决于具体的
判决书裁决及其背后的刑罚执行状况。假设判决结果只要求被告人承担罚款责任,而无任何监禁条款的话,理论上来说,此人可以免于服刑风险。但是,在现实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此类情形相对较少出现,原因在于大部分
犯罪行为通常都会引发相应的监禁或者其他类型的刑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