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何种
刑事拘留必须进行审讯的次数,并无明文规定。此项
法规主要强调了
传唤、
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或者二十四个小时,同时也禁止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来变相地拘禁
犯罪嫌疑人,并且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关于审讯次数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然而,本法规本身并未对审讯次数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