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九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如若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进程中发现有不适合
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情况,或是判决已然具备
法律效力时,则应当依照案件特性的差异,做出
撤案处理,或不予
起诉,亦或是暂停审理,甚至
宣判无罪。倘若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
释放证明书,同时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若
刑事拘留三日后得以释放,这或许是由于侦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
刑事追责,抑或是已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理应得到释放,并将收到释放证明。若是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参与了此案件,他们同样会收到释放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