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
拘留措施。若被告人涉及到
强奸罪名,且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如正处于预备阶段或正在进行
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又或者是在被告人的居所或住处发现了相关
犯罪证据等,那么司法机关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先行拘留。因此,倘若被告人符合以上所述的任意一种情形,他就有可能面临
刑事拘留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