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获准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未得执行机关批准擅
自离境,或者在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没收其部分乃至全部
保证金,且可要求其书面陈述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抑或是实施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其他强制性措施。若此类行为触犯到司法程序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方进行逮捕时,执行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先行
拘留。因此,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逃离的人员,执行机关将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