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关于
挪用资金罪的
量刑从宽幅度如下:若
行为人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则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对于情节相对轻微者,其
减刑甚至于
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亦存在。至于更具针对性的
从轻处罚标准,则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