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凡属
刑事类案件,其调查与追究通常皆归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当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存在特定类型的
犯罪行为,例如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等犯罪行为,则此类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
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除此之外,针对公安机关
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后,亦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因此,
贪污罪作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犯罪行为,其
立案侦查通常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然而,倘若
贪污行为涉及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之事,或是符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自行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至于
挪用公款罪,如果被发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公款,这类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如果该案满足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力自行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总而言之,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的立案侦查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但若符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条件,人民检察院亦有权自行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