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须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事项,其中涉及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区范围、汇报地址变动情况、必须按时到案、禁止干扰
证人作证以及严禁销毁或篡改
证据等等。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那么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有可能被依法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来说,务必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以尽可能地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然而,我们也无法排除个别人士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违反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再次逃脱
法律制裁的风险。尽管如此,法律已经对违反规定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并减弱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机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