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绑架犯既遂的判定标准,必须考虑两个关键要素:首先,
犯罪嫌疑人已经实现了对被害者的实际掌控;其次,他成功地达到其勒索财物,或以被捆绑者作为人为要挟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有关条款,即第二百四十三十九条,我们可以得知,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时并未直接勒索到金钱财物,或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勒索要求,但只要其动机明确且行为已然造成实质后果,便也将承担绑架罪既遂的法律责任。因此,哪怕
犯罪分子仅仅做出了绑架行为,且他意图劫取金钱、人质等资源,无论他最终是否真的获得这些钱财和人质,他的行为都应当被视为绑架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