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就某起案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逮捕时,检察机关有权对该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进而作出是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批准逮捕的要求获得批准,则公安机关将立即执行这一决定,并实时告知检察机关关于执行的详细情况。倘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请求的话,那么检察机关须向公安机关明确说明拒批的原因,并且在确有必要开展
补充侦查工作的环节时,需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因此,对于那些在
刑事拘留中待命的人士而言,如欲获知是否已被批准逮捕,可采取下面几种方式进行查询:(1)直接向受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寻求解答,以此确认公安机关是否收到了相应的逮捕决定通知书;(2)假设已被逮捕,公安机关必然会通知与
拘留者有亲属关系的人士,这些亲属则可以直接向拘留者核实这一信息;(3)若拘留人士被关押在看守所内,工作人员或者
律师便能通过查阅拘留人士的相关记录来了解他们的逮捕状况。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拘留人士或者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亲友应当从检察院索取到
不批准逮捕的文件,由此更好地理解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