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要求,人
民法院在对第
一审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该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等特殊的情况。对于
盗窃罪这样的
犯罪案件,其通常并不被划入上述不能
公开审理的范围之内,所以一般来说,盗窃罪案件是可以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法庭允许的条件下,旁听人员可以参与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然而,如果案件确实涉及到了商业机密并且
当事人提出了
不公开审理的请求,那么法院也可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同意不公开审理,但是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发生。因此,除非有特别的安排或者法律明文规定,涉及到盗窃罪的案件,其开庭通常是可以让旁听人员参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